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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市场监管法规2019/1020,7月16日生效_CE标志

    作者:SNB    发布日期:2021-05-14    浏览量:


      法规明细


      新欧盟商品安全法规(称为《欧盟市场监管法规 2019/1020》)将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生效。新法规要求带有 CE 标志的商品需要具有在欧盟的人员作为商品合规性联系人(下称“欧盟负责人”)。除医疗器械、民用爆炸物以及某些升降机和索道装置外,所有带有 CE 标志的商品均在该法规适用范围内。
      如果您销售的商品带有 CE 标志并且是在欧盟境外制造的,那么您需要在 2021 年 7 月 16 日之前确保:
    a) 此类商品具有在欧盟的负责人;
    b) 您带有 CE 标志的商品贴有负责人的联系信息。此类标签可以贴在商品、商品包装、包裹或随附文件上。
      在 2021 年 7 月 16 日之后,在欧盟销售带有 CE 标志的商品但没有欧盟负责人属于违法行为。

      CE标志
     
    CE标志

      CE 标志是制造商应用于商品的自认证标志。CE 标志表明商品符合欧洲经济区 (EEA) 的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标准。此外,欧盟法规要求带有 CE 标志商品的制造商发布该商品的欧盟合规性声明(EU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并起草技术文件。

    需要带有 CE 标志的常见商品包括玩具、电子产品、个人防护装备、机械、建筑商品、燃气设备、休闲和私人船艇、压力容器以及测量设备。您可以在此处找到需要带有 CE 标志商品的完整列表,以及有关制造商粘贴 CE 标志所需采取步骤的信息:

    ● https://ec.europa.eu/growth/single-market/ce-marking/manufacturers_en
    ● https://europa.eu/youreurope/business/product-requirements/labels-markings/ce-marking/index_en.htm


    您必须确保您销售的商品符合 CE 标志规则。为此,我们建议您采取以下措施(如有需要,请咨询森博第三方检测机构):
    1.确认您销售的商品是否需要 CE 标志。
    2.对于需要带有 CE 标志的商品,请与上游供应商合作以确保:
    • 制造商已在商品上粘贴 CE 标志和其他所有相关合规标志(或在某些情况下,贴在包装上或随附文件中);
    • 制造商已发布有效的欧盟合规性声明(或建筑商品的性能声明)并起草了其他适用的合规性文件,您可以根据要求提供这些文件。
    • 已为商品指定欧盟负责人。根据新《欧盟市场监管法规 2019/1020》,此要求将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生效。此要求适用于所有带有 CE 标志的商品(不含医疗器械、民用爆炸物以及某些升降机和索道装置)。如果您的品牌在欧盟境内,负责人则为该品牌。如果您的品牌在欧盟境外,则该品牌应确保在欧盟销售的商品有负责人。

      受到该法规影响的CE标志商品列表

      除医疗器械、民用爆炸物以及某些升降机和索道装置外,所有带有 CE 标志的商品均在该法规适用范围内。请您查看和判断您的商品是否为受到该法规影响的CE标志商品。

     
    1.Safety of toys  玩具
    2.Construction products  建筑用产品
    3.Appliances burning gaseous fuels  燃气灶(器具)
    4.Ecodesign of energy related products  节能类相关产品(例如窗户,绝缘隔热材料等产品)
    5.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受电磁兼容指令管控的电子电器产品(例如遥控汽车)
    6.Low voltage  受低压指令管控的电子电器产品(例如笔记本电脑)
    7.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个人防护用品(例如护目镜,防尘口罩)
    8.Radio equipment  无线电设备(例如手机,无线传输设备等)
    9.Equipment and protective systems intended for use potentially explosive atmospheres  防爆产品
    10.Machinery  机械设备(装置)
    11.Measuring Instruments  计量测试设备
    12.Noise emission in the environment  可能产生噪音的设备(例如建筑设备,花园设备)
    13.Non-automatic weighing instruments  非自动的称重设备
    14.Pressure equipment  压力设备
    15.Recreational craft  船(例如运动休闲用途的船舶类产品,船体长度在2.5 – 24米之间)
    16.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电子电器类设备中的有害物质(例如电池)
    17.Simple pressure vessels  简易压力容器
     

      欧盟负责人(欧盟授权代表,欧代)
      欧盟负责人可以是以下任意一种:
    ● 制造商或品牌(如果是在欧盟成立的)。
    ● 在欧盟成立的进口商。
    ● 在欧盟成立的授权代表,其是由制造商或品牌以书面形式指定为负责人的。
    ● 在欧盟成立的配送服务提供商。

      负责人需要执行以下所有操作:
    ● 收集商品的欧盟合规性声明(或性能声明),并确保制造商或品牌所有者可以按照要求以管理机构理解的语言提供证明商品符合欧盟要求的其他文件;
    ● 在某些情况下,将商品可能引发的任何风险告知相应机构;
    ● 与市场监管机构合作来确保制造商或品牌所有者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来纠正商品的任何违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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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市场监管法规2019/1020,7月16日生效_CE标志